
新湖南客戶端4月22日訊(通訊員 胡先科 黃國玲)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嚴格審查證據和相關事實后,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的訴訟請求,原告某銀行不服上訴至永州中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因購買首套商品房向原告某銀行貸款18萬元,并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80個月,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宣布合同到期并收回貸款。被告李某自2019年4月12日起連續十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但2020年1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銀行結清之前拖欠的貸款本息,并自2020年2月起被告李某的父親每月足額向原告某銀行償還該筆貸款本息,且截至一審開庭審理時被告李某未再次出現違約行為。原告某銀行以被告李某曾連續十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其立即清償剩余貸款14.7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李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李某自2019年4月12日起連續十個月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已經構成違約。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原告某銀行有權宣布該合同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李某清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但經雙方協商被告李某于2020年1月14日將此前拖欠的貸款本息結清,之后被告李某的父親每月足額償還該筆貸款本息。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起訴時,被告李某的違約行為已經得到糾正,且被告李某購買的是首套商品房,其正是因為購房資金不足才采取按揭貸款的方式。如果在被告李某已經糾正了違約行為,并按時足額償還的情況下,仍繼續要求其立即清償剩余貸款,可能會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首套商品房被司法拍賣導致無房居住,進而增加社會矛盾風險。因此,本案以不按貸款立即到期處理為宜,雙方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合同不僅可以約定解除條件,也有法定解除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之規定,合同任何一方出現約定的違約情形或者前述法定情形,對方都享有解除權。東安法院溫馨提醒廣大市民,合同是用于規范市場經濟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定履行義務。若一方當事人遇到突發狀況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主動與對方協商變更履約方式或在催告后及時予以糾正,從而降低違約風險。
責編:張鈺茜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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